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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国有企业,其所属的两个全资子公司M和N为优势互补性企业,为发挥战略协同优势,甲公司将M、N两公司合并成立了B公司,B公司设立后,A公司拟引进民营企业丙以现金方式对B公司进行增资,为确定增资后B公司的股权比例,A、B、C三公司共同委托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对B公司进行评估,A、B、C三公司认为乙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没有连续的经营记录,也缺乏相关交易案例,因此三方同意只使用资产基础法对B公司进行评估。要求:(1)本项目中M、N两公司合并成立B公司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说明理由。(2)A、B、C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对B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3)委托人与资产评估机构选择资产基础法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

2025-01-03 15:4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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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5:45

(1)本项目中 M、N 两公司合并成立 B 公司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理由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理由:M 和 N 均为 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有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属于国有资产的整合与变动。根据相关规定,国有资产在进行重大变动,如企业合并等情形时,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公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常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以合理确定合并后企业的资产价值和股权结构等重要事项。 (2)A、B、C 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对 B 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是否恰当及理由 不恰当。 理由:A 公司是 B 公司的原控股股东,C 公司是拟对 B 公司进行增资的潜在投资方,B 公司是被评估对象。A 公司与 C 公司在 B 公司的评估事项中存在利益冲突,A 公司可能希望评估价值较高以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而 C 公司则可能希望评估价值较低以便以较低成本获得股权。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可能会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容易引发利益相关方对评估结果客观性的质疑,不符合资产评估的规范和要求。 (3)委托人与资产评估机构选择资产基础法是否恰当及理由 不恰当。 理由:虽然 B 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没有连续的经营记录,也缺乏相关交易案例,但仅使用资产基础法可能无法全面反映 B 公司的价值。资产基础法主要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后加总得到企业价值,它忽略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未来发展潜力、市场竞争力、品牌价值、客户资源等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潜在价值因素。对于一个新成立但具有战略协同优势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公司,仅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可能会严重低估其价值,不能为各方提供全面、准确的价值参考,应该综合考虑多种评估方法,如收益法等,以更合理地确定 B 公司的价值。 综上所述,该项目中在企业合并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不恰当,仅选择资产基础法也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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