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公司资质办理条件是什么
评估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等.
股东及出资条件
评估公司应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股东应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人员条件
公司应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公司还应有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人员结构合理.
公司章程
评估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等内容.
注册资本
评估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机构名称与住所
评估公司的机构名称应符合要求,体现其评估业务的特点.
公司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其他相关法规
评估公司的设立还需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可能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合伙人或出资人简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设立条件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建议在设立评估公司前,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以上详细介绍了评估公司资质办理条件是什么,也介绍了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评估公司资质办理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