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A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股本为100000000股,面值为1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0000000元,盈余公积40000000元.经股东大会批准,A公司以现金回购本公司股票20000000股并注销.假定A公司按每股2元回购股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回购本公司股份时:
借:库存股 40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0
库存股成本=20000000×2=40000000(元)
(2)注销本公司股份时:
借:股本 20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0 贷:库存股 40000000
应冲减的资本公积=20000000×2-20000000×1=20000000(元)
回购股票并注销的会计处理
(1)回购本公司股票时
借:库存股(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2)注销库存股时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票的面值总额时: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收回投资公司的资产的税务文件
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之规定: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回购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回购本公司股份时,按照库存股成本,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注销库存股时,借记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等,贷记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