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费用会计分录
融资担保费实际发生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到担保费的会计分录:
1、金融企业收到担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非金融企业收到担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收到担保费,应当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以及"应交税费"相关二级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营业外收入也称为"营业外收益",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怎样?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四条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融资担保费用会计分录说明.在融资的过程之中,会涉及到担保费用,相应的会计分录就是可以根据上文来写即可.注意,我们如果我们贷款公司给担保企业支付担保费用的话,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