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的会计科目如何设置?
(1)「工程施工」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所替代,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
(3)「存货跌价准备」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所替代.
(4)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方结转.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
(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
(6)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一律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的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是怎样的?
新收入准则取代《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后,建筑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涉及到全国建筑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的确认和结转!具体的会计准则核算如下.
一、会计科目调整
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资产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科目;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负债已结算未完工"科目.
【补充】"合同结算":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3."预收账款"科目调整为"合同负债"科目.
4.质保金从"应收账款"科目中调整至"合同资产"科目,质保期满调整到"应收账款"科目.
二、核算流程
1.购买材料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简易计税差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项目发生实际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发票收到时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3.收到预收款的账务处理
(1)开不征税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2)开有税率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4.主营业务成本确认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5.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投入法,按成本投入占概算成本推算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金额)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6.业主确认工程量(含质保金)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质保金
合同负债-工程款-预收工程款(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会计收入确认早已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结算(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
7.期末将合同结算余额转入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的账务处理:
(1)如果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资产-工程款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期末结转
(2)如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结算-工程款期末结转
贷:合同负债-工程款
8.质保期满-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并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建安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的会计科目如何设置?"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建安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的话,相对应的会计科目也进行了调整,设置需要按照上述要求作出变更.在此,小编还介绍了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的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仅供参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