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认证的发票退回时过期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认证中出现上述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购买方退回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方可以再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认证后还能作废吗?
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等."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增值税红字发票通俗来说增值税红字发票其实就是负数发票.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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