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商业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区别
1、入账价值的计算方式不同。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入账价值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倒挤的数据,但是如果是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来确定入账价值。
2、增值税对入账价值的影响不同。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其增值税是影响入账价值的。但是如果是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其增值税不影响换入资产的成本。
3、运杂费用对入账价值的影响不同。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其运杂费用是影响入账价值的。但是如果是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其运杂费用不影响换入资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取得非货币的财产转让收入,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必须知道: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不具有商业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区别是什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多项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需要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