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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没有备注是否可以用

2020-06-07 06:05 来源:快账

导读:收到发票的时候,作为会计人员,我们一定要认真核对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银行信息、单位地址电话、开票项目、开票金额等等.但是如果是运输发票,我们还额外需要注意备注栏.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运输发票没有备注是否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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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没有备注是否可以用

答:不可以的.根据总局2015第99号公告及《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所以,货物运输发票运输货物信息为必填项目.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财[2016]36号第二十六条均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运输发票没有备注是否可以用

哪些发票备注栏需要填写

情况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情况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况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况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况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运输发票没有备注是否可以用?通过以上的介绍各位小伙伴清楚了吗?答案是非常明确的,运输发票没有备注栏是不可以的.除了运输发票外,还有些情况也必须填写备注栏,比如差额征税的业务,作为会计人员我们一定要了解清楚,保证接收的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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