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最新规定,预收账款已不作为建筑业的纳税依据,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依据一般以进度结算为准,根据结算开票纳税.
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的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有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日期当天.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工的当天.
4.对于发包方扣押的质保金等,如果未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以建筑企业实际收到质保金的当天.
建筑企业预收收入是否作为收入计缴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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