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收入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做了进一步明确:
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安全生产专业设备,是否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安全生产专业设备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租赁收入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来计算即可,如果公司的租赁收入是一次性收好几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是按照年限来分摊到每一年,再套用企业所得税的公式来计算具体的税额,它自有一套企业所得税的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