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施工所在地如何交税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交税.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回答者注:2018年5月1日后11%税率调整为10%)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税款相关的规定
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时点,是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以下列时点孰先来确定:
a、收到预收款时;
b、建筑服务发生过程收到款项时,没有收到款项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合同也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为服务完成的时点;
c、开具发票的时点;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在项目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建筑企业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在项目所在地按3%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企业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征收率为3%;
3、小规模纳税在异地施工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在项目所在地按3%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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