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会计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数额,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弥补亏损如何做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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