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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税依据

2019-12-16 09:48 来源:快账

导读:现如今,垃圾被认为是最具开发潜力的、永不枯竭的"城市矿藏",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这既是对垃圾认识的深入和深化,也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那么说到城市垃圾处理,就会涉及一些费用和税务问题,那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税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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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税依据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居民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所应支付的费用.

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其中明确规定了建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本通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户数或居民数收取.

为充分体现生产者付费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通知要求有资质的城市可按城市生活垃圾量收取费用.

目前各地区对居民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按照居民消耗的水、电或燃气数量作为计算依据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另一种是通过居民自治组织或者物业管理机构直接向公众收取垃圾处理费.

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征收成本较高,目前很少采用按生活垃圾产生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大多采用定额制,即以户或人数为计量依据征收固定额度的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税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计入管理费用-其他中

借:管理费用-其他

贷: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如果下通知未交应交的话,可以先按金额列支)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究竟是什么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如重庆市对此规定: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315号

市市政委、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收费主体: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对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1、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主城区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范围内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单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票)据.

五、本收费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上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税依据的全部内容,大家如果感觉还有哪一方面的会计知识需要学习,可以及时登录网站,点击我们官网的在线老师,相信他们都可以为大家讲解更让大家信服的专业会计实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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