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的对价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一些会计原则。首先,根据受让方会计原则第八版(PAS 8),有关企业合并的对价应被记录为权责发生制会计现金流量,其中:(1)对价的资产部分将以原始或改良的成本作为其价值进行准确记录;(2)对价的负债部分将使用原始或改良的成本作为其净额进行准确计算;(3)现金或其他流动资金及无形资产的对价将按其实际付费的现值记录在会计科目上。
在实际应用中,以湖南湘潭市龙江路跨省投标活动合并为例,湖南公司向湘潭市支付228,000元作为合并对价,且采用现金对价的方式,在会计处理上就是系统记录两个入帐记录:一是借加强管理及支出预算支付的现金的贷方228,000元,二是贷给被收购企业应收票据的借方228,000元,两个入帐相互抵消,合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