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应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可计入待摊费用。但我公司暂时没有营业,因此直接导致还未开业,利润就是负数。
2.税法规定:国税函2009年98号第几条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问题:
我公司明年1月开业,12月已经发生相关费用,如果费用我不想提现到当期利润中,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税法规定计入“长期待摊”,待年明实际经营时在入费用进行分摊。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