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根据IFRS(国际会计准则),convertible redeemable preferred shares(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资产负债表被列示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按公允价值确认,之后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公司的估值增长的情况下,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允价值也会跟随上涨,这部分公允价值的增加需要在损益表中确认为“公允价值亏损”。反之,如果公司估值下降,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允价值也会跟随下降,相应的公允价值的下降在损益表中需要却认为“公允价值收益”。一般公司会把这部分非现金的亏损作为非经常性亏损在Non-IFRS(类似“扣非净利润”)披露中剔除。
公司上市时,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持有人可以按照转换日普通股的公允价值(IPO发行价)转换为普通股,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余额和股本之间的差异计入股本溢价,之前计入留存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通常是亏损)就留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或为弥补亏损)中。
举例说明,比如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成本100万,公允价值上升1000万,后公司上市时转换为普通股,按转换比例,转为50万股。
1. 公司向投资人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时,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初始计量
Dr:银行存款 100万
Cr: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表之金融负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100万
2. 公司估值上升时,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上升
Dr: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万
Cr: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表之金融负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1000万
3. 公司上市时,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Dr: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表之金融负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1100万
Cr:股本 50万 (假设面值1元)
Cr: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50万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优先股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财会[2014]13号对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倾注了大量文字,本文受篇幅限制不予详细介绍。该文件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部分中,充分运用了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提出了对于按财会[2014]13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按财会[2014]13号归类于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优先股,具有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双重性质。企业发行优先股,应对照财会[2014]13号中划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特征描述,按照实际情况和业务具体特征,将优先股划分为金融负债(应付债券)或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