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一般情况下,持股比例大于20%(含20%)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小于20%则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存在应按权益法核算而未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如为重大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更正年度的年初留存收益。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例。
例:B公司1997年1月2日用220000元取得A公司20%的股权,A公司1997年年初所有者权益为1000000元,A公司当年的净利润为300000元,A、B公司所得税率均为33%,且均按公司净利润的10%、5%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B公司当年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A公司2200005;
贷:银行存款220000.
B公司1998年2月改按权益法核算。对于此会计差错。B公司1998年2月的会计处理如下:
1、先按权益法重新核算1997年的投资业务。
由于B企业应自1997年年初投资时按权益法核算,故股权投资差额按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计算,假设本例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应作的账务处理为: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一A企业(投资成本)200000,
长期股权投资一A企业(股权投资差额)20000;
贷:银行存款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