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给不确定对象
凡是赠送给不确定的对象,但目的仅是为了宣传、推销本企业产品的赠送行为,其本质应属于业务宣传性质。所以,发生的费用应属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讲,尽管甲公司账面上应将赠送的相关产品成本直接作为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无需作销售核算,但对于此类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样需分别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所以,甲公司对用于赠送的这15万元产品应视同销售20万元,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视同销售时,计缴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视同销售时,计缴所得税: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5
贷:库存商品15
但有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在此情况下可以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一并作如下两笔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5
贷:库存商品15
然而,有人认为,由于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此情形下所得税视同增加的销售额与列入费用全额税前扣除的金额完全一致,最终调整的结果对计税所得额没有影响,所以,此情况下可不进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