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总公司将新车移送到分公司,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的流转,不符合上述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总公司可通过“借:应收账款,贷:库存商品”,同时分公司通过“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来体现货物的转移。
(1)总公司移送货物时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分公司收到货物时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增值税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因此,总公司销售货物给分公司,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予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