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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三种典型情况。正确掌握上述两点,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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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进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 2、生产产品时 (1)领用材料时 借:生产成本--材料费 贷:原材料 (2)分配生产工人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工资 (3)制造费用分配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 贷:制造费用 (4)完工后,产成品入库 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材料费 贷:生产成本--人工费 贷:生产成本--制造费 3、产品销售时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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