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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造合同下,其实已经不存在未完施工这个概念的。未完施工是《建造合 》之前的产物了。 只有已完工未结算,这个概念,即:工程施工-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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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能够确定年终发放奖金的额度可以进行计提。借: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奖金 贷:预提费用 奖金 如果不能确定,就不用计提。 还有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看看是每月发放合适还是年底一起发放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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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成本项目和费用要素都是企业成本核算的内容,同时成本项目一般分为材料、人工和制造费用,而费用要素也一般分为针对劳动对象的要素(即材料)、劳动手段的要素(设备等)、和活劳动的要素(人工)。所以二者很容易混淆。 其实,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成本项目是针对产品的,是核算某一产品成本使用的,或者说是分配到某一产品上的各种费用要素,而费用要素则是所有费用根据要素种类的归集。 举例来说,某生产车间发生费用10万元,其中劳动对象要素6万元,即各种材料费用6万元,活劳动要素2.5万元,即各种工资支付2.5万元,其他费用(劳动手段,即折旧等)1.5万元。这是按照费用要素归集。 该车间生产三种产品,其中甲产品的各种材料费用为2万元,人工1万元,其他费用1万元,这是按产品的成本项目核算的。 由此可见,成本项目是针对产品的,是产品的成本项目。而费用要素则不是,两者的内涵相近,外延不同 关于要素成本看看这里:http://baike.haosou.com/doc/565244-598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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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会计凭证需要保存15年;2.正常销毁不需要向税局机关申请;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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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会计凭证需要保存15年;2.正常销毁不需要向税局机关申请;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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