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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自愿支付超过四倍lpr部分,最高法有规定必须返还吗?

2024-12-23 10:5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12-23 10:5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对于借款人自愿支付超过四倍 LPR 部分的利息,目前最高法并无明确规定必须返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返还,理由是合同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并已履行,应当遵从当事人的意愿,且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类似于自然之债,法律不强行返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返还,因为此部分利息超出了法律保护上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的规定,借款人超付的利息应当返还,若不返还则变相鼓励高利贷,与立法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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