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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讨论案例二:交易拆分的税务认定 案例背景 2019年1月,甲企业与丙企业签订了一份成套设备销售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甲企业向丙企业销售成套设备,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2000万元,增值税260万元(税率13%),并约定了由甲企业的子公司乙企业另行为丙企业提供为期一年的技术支持服务,由乙企业收取不含增值税的服务费500万元,增值税30万元(税率6%)。 2020年5月,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提出相关的销售和服务构成混合销售,要求都按13%纳税,需要补交35万的增值税和相应的滞纳金,企业对于税务机关这一决定不服,要求进行复议。 问题: 1、认定混合销售的要件是什么? 2、你是否同意税务机关这一决定?请说明理由

2024-12-05 16:0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12-05 16:05

同学你好 要件 销售行为的单一性: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即一次交易行为。 涉及货物和服务:在这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 从属关系: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存在紧密的从属关系,即服务是直接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或者货物的销售是服务的载体。 对税务机关决定的分析 不同意税务机关决定的理由 销售行为的独立性 在本案例中,甲企业销售成套设备和乙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是两项独立的行为。甲企业签订的是设备销售合同,而乙企业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虽然涉及的交易方存在关联关系(乙是甲的子公司),但从合同签订和业务实质来看,是两个独立的业务。 无紧密从属关系 设备销售和技术支持服务之间并没有紧密的从属关系。成套设备本身是可以独立使用的,技术支持服务是在设备销售之后额外提供的服务,并非是设备销售的必要附属部分。即使没有技术支持服务,设备也能正常销售和使用。 不同纳税主体 销售设备的主体是甲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主体是乙企业。这两个主体是不同的纳税主体,各自按照自己的业务性质纳税。如果认定为混合销售,会混淆不同纳税主体的业务界限。 所以,根据混合销售的认定要件,本案例中的设备销售和技术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不应按 13% 统一纳税,企业要求复议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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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417 追问 2024-12-05 16:40

在税务实践中,确实有企业会利用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同税率,通过拆分交易的方式来降低交易的税收成本,这种拆分有着广泛的运用,列举几种拆分交易的“避税”方法。对于采用这类“避税”方法的企业你有哪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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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417 追问 2024-12-05 16:40

这个问题我重新提问,辛苦老师也回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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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417 追问 2024-12-05 16:40

可以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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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12-05 16:44

可以的 你去重新提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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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417 追问 2024-12-05 17:17

好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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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12-05 17:18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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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417 追问 2024-12-05 17:19

甲企业如果证明技术支持服务可以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那么这项服务就不再与甲企业的销售成套设备行为构成混合销售。 认定混合销售的要件是什么?  根据混合销售的定义,它要求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且货物和服务之间具有关联或从属关系。如果技术支持服务是独立的,并且可以由第三方提供,那么它更可能被视为兼营行为,而不是混合销售。老师,请问这个回答怎么理解?和您给的答案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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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12-05 17:30

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在于销售行为的一体性和货物与服务之间的关联性或从属性,当服务可以独立由第三方提供时,这种服务往往不符合混合销售的要件,而更可能属于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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