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情况分析 对于委托研发业务,受托方如果符合当地科技局备案后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这并不影响委托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抵扣。 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只要委托方取得了受托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业务与委托方的生产经营相关,在符合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情况下,委托方就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受托方享受的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基于当地的科技扶持政策,与委托方的增值税抵扣权利是相互独立的。 委托方加计扣除与受托方备案的关系 委托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受托方在科技局备案,这是因为税务机关为了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要求有相关的备案资料作为支撑。委托方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才可以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委托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所以,委托方可以抵扣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不受受托方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影响。同时,委托方需在受托方完成相关备案后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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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关的政策文件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这明确了委托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基本规则,虽未提及增值税抵扣问题,但为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提供了基础政策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对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如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同时要求留存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等资料,这进一步规范了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操作流程,但同样未涉及增值税抵扣的影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同样未提及增值税抵扣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体系,与委托方能否抵扣增值税并无直接关联,但有助于全面理解委托研发费用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委托方取得受托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研发服务用于应税项目,那么按照增值税的基本抵扣规则,委托方是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的,这是委托方抵扣增值税的直接政策依据
就是没有任何地方有规定说受托方享受这笔增值税退税了,委托方就不能抵扣该笔增值税的规定?对方享受退税的政策名是什么?
确实没有任何规定表明受托方享受增值税退税后,委托方就不能抵扣该笔增值税
但是这笔增值税我们抵扣了,他们又去申请退税,就等于是重复从税局拿钱了,这可能吗?我觉得应该只有一方可以享受
是的 实际操作中就是只能一方享受
所以对方申请了退税我们就不能抵扣了嘛
受托方备案了就可以享受增值税返还这是依据的什么政策?
同学你好 对的 2.这个一般是谁的所有权谁享受
刚咨询了税务,没有销售研发服务可以退税这一说,根本就不存在
不是销售研发退税 是即征即退的 还有加计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