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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是总分公司性质的企业,收入合同和部分费用合同都是由总公司签的,所以有部分属于是分公司的费用发票就是开的总公司的,因为是汇总纳所得税,不存在少交税的问题,分公司的所得税都是在总公司合并申报和缴纳,因为有些确费用实没办法直接开给分公司,所以应该也没有什么问题吧,自开办以来一直都是这么做的

2024-11-27 20:4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11-27 20:46

没有问题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本来就是以法人为单位,汇总缴纳的。 总公司才是法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你们这样做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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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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