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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咨询税务大神一个税务问题,有点复杂:2020年A公司作为中介介绍B公司做D公司的工程项目(D为A公司和C公司的合资公司,工程完工后要把D公司打包卖出去)然后A和B签订了一个居间合同,约定了工程项目合同的5%作为居间费用,同时约定了工期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分为两个点,一个是居间合同的违约金,按照居间合同金额的10%赔付,另外一点是每延迟一天收购项目的总价的万分之5来赔付。现在工期推迟了一年,由于B公司工期的推迟,导致A公司的项目收购无法如期完成,承担了大额的资金成本。A公司要找B公司主张两个违约责任,B公司也同意支付了,那么问题来了,B公司支付的这两笔笔违约金,可以税前列支吗?

2024-11-11 18:4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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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50

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违约金,包括居间合同的违约金和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赔偿金,通常可以作为税前费用进行列支。因为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误履行而产生的损失,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范围。不过,具体情况还需结合相关财务凭证和合同条款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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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违约金,包括居间合同的违约金和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赔偿金,通常可以作为税前费用进行列支。因为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误履行而产生的损失,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范围。不过,具体情况还需结合相关财务凭证和合同条款进行核实。
2024-11-11
同学您好,具体哪里不明白?
2022-12-16
这里的判决不太合理。首先,在前面的那个约定事宜里面,那么这个第三方他有权相信这个代理人,他是有代理权的。那么这个时候驳回这个申请,是不合理的。
2022-06-22
学员你好,答案选择 1D2问题不完整
2022-12-28
首先你这里如果说工程出了问题,那么曾承担责任的这个是这个资质方,也就是浩天公司,所以说你这里C是正确的。
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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