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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23年9月10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丙产品100件,不含税的价款为50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和11月10日分别收取价款2825000元;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该批产品成本为3500000元。要求:(答案金额以元为单位)(1)编制9月10日确认营业收入、计提成本的会计分录;(2)编制10月10日收到货款、结转销项税额的会计分录;

2024-10-30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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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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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9:39

(1)9 月 10 日确认营业收入、计提成本的会计分录: 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不做收入确认分录。但商品发出,需将库存商品转为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3500000 贷:库存商品 3500000 (2)10 月 10 日收到货款、结转销项税额的会计分录: ①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28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2825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5000(2500000×13%) ②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3500000×100/100) 贷:发出商品 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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