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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审计人员王某在审查佳丰公司收入业务时,发现它与美华公司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合同中规定,加工费18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剩余材料留归该企业。审查佳丰公司银行存款收款凭证,收款凭证上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1800018000后又发现加工多余的材料200千克,合同标价为每千克10元,被加工车间出售,共得2000元收入,并将此收入作为职工资金分掉。要求:指出佳丰公司在处理上述来料加工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2024-10-22 12:0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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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2:09

你好,稍等我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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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10-22 12:27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加工费收入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而企业将加工费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贷方,而不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必然虚减当年销售收入,偷漏销售税金,也必然虚减产品销售利润,偷漏所得税。该公司这样做的目的,除了偷漏税金外,也可能是为隐瞒收入或将当年的收入转移至下年。加工剩余材料也应视作加工费收入入账,该企业将剩余材料出售,作为加工人员奖金,不仅虚减收入,漏交税金,而且直接构成了私分收入。因此,该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违反国家规定,私分、转移或隐瞒收入,偷漏税金。 审计人员应提请该公司调整销售收入,补交销售税金、所得税金及应交的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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