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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深圳母公司A投资了7家公司,有一家公司是盈利的,资产负债表上有子公司分回来的投资收益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现公司要做股权变更,母公司A的法定代表人持股81%,想转67%到湖南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B,同是法定代表人,湖南公司持股90%,请问母公司A法人股份可以低价1元转让给法人的湖南公司B吗?符合税务的正当理由吗?

2024-08-26 13:5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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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13:59

母公司 A 法人的股份以 1 元低价转让给其湖南公司 B 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价格应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如果以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其进行核定调整。 仅以 1 元转让,可能较难被认定为符合税务的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在判断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经营情况、盈利能力、行业前景等。 如果您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低价转让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存在逃避税款的意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可。例如,能证明湖南公司 B 在未来对母公司 A 或被投资公司有重大的战略投入、资源整合或其他特殊贡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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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629 追问 2024-08-26 14:02

A和 B的都是法人公司的领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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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8-26 14:06

这个1元转让看税局同意不同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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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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