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票付款人宣告破产的追索权 在支票支付过程中,如果付款人(通常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宣告破产,这直接影响到支票的支付能力。然而,根据支票法的一般原则,付款人破产并不直接导致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进行期前追索。期前追索通常发生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而付款人破产并不直接等同于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付款人破产导致支票无法兑现,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当事人主张权利,但这更多是基于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无因性、流通性和信用性的原则,以及民法中关于合同违约和债务追偿的规定,而非直接依据期前追索权。 关于出票人宣告破产的提示付款问题 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宣告破产,而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发现出票人账户没有钱支付,这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支票是一种见票即付的票据,持票人首先应当尝试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进行提示付款。 如果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行使追索权:虽然这是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后进行的,但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如存在)等票据当事人进行追索。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包括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法律救济:如果追索无果,持票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票据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债权申报:如果出票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还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总结 支票支付过程中遇到付款人或出票人破产的情况确实会给持票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接受支票作为支付方式时,持票人应当谨慎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同时,在发生支付问题时,持票人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合题25/30 填空题(1/6)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为甲银行。 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 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D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10年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5月29日,D企业向B企业发出追索通知,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 5月30日D企业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为由表,为什么可以向保证人追索
甲和乙买卖货物,甲开出一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后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丁为乙的保证人,丙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二十天后甲的开户银行A进行了承兑,情况如下。 1.如果开票时甲盖的是合同专用章,此时票据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乙后面的背书,保证,承兑等行为是否还有效,同时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承兑附条件等条件是否有效?票据到期了,持票人持票还能收款吗? 2.如果开票时盖的是预留在银行的财务专用章,后面的背书,保证,承兑盖的章是合同专用章,那么此时背书,保证,承兑等行为是否有效,同时背书附条件,承兑附条件,保证付条件等条件是否有效。 3.如果保证,承兑,背书某个环节不符合规定,如背书有问题,承兑有问题,保证有问题,后面的被背书人还能否找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进行追索?
问题一:A欠了债务,房子在银行被抵押,能力还款,又逾期。A会找我们公司,我们公司会以400万收购A房子,不是实际收购,在公司名下的那种,先付定金给A,帮A撤掉房子的抵押,陆续会支付满400万给A,(400万大多数情况公司会找资方出款,等第三方买家回款了,支付资方本金利息,资方转个利息钱)撤掉抵押后,房子找第三方买家交易,让客户开个交易银行账户,把账户控制在公司,买家付款后,还完资方本金利息后把钱转回私户。有时没找到买家之前,A还有其他欠款利息,由公司承担,每次账户钱不够,会由四个老板按比例打钱进私户,有盈利按比例分配,是完结一个案子分一个,如果按正规做账,这种情况怎么弄?这属于什么行业 ?如果开票税目是啥?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税率是多少? 问题二:公司业务是收购不良房产,以低价收购有负债的个人住房再找买家卖出,解决个人债务,赚取差价,收购中涉及到找资方垫资,支付资方利息。没有走公账,只记流水,之后经常涉及债权收购,怎么走公账?盈利了是记营业外收入吗?全额交所得税吗,能抵减公司日常费用成本吗?若以后经常收购,可以算作主营业务吗,这种收购债权,可以做主营收入吗,这种收购债券需要取得资质吗?
资料一:2×19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A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付款期为3个月。资料二:2×19年11月1日,应付乙公司款项到期,甲公司虽有付款能力,但因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故障,与乙公司协商未果,所以未按时支付货款。2×19年12月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当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为80%,预计支付诉讼费0.5万元,逾期利息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且该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资料三:2×20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承担诉讼费0.5万元,并向乙公司支付欠款226万元和逾期利息3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服从判决,同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所有款项。资料四:甲公司2×19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20年4月20日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请问该题在最后支付款项时为什么之前预计的预计负债和实际支付的款项差额要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应该作为期后事项将差额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吗
庆辉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x22年发生如下业务,请分别根据题目要求做出相关会计分录。(1)1月1日,庆辉公司以107000元的价格发行总面值100000元,票面利率为6%,实际利率为4%,4年期的到期一次付息债券,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发行债券所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做出庆辉公司发行债券的会计处理。(2)庆辉公司替关联方提供债务担保,关联方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至年末法院尚未判决,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庆辉公司很可能发生20000元的赔偿。(3)庆辉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65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且没有其他人出现在填头内请保持背景无变化材料已验收入库,企业开出并承兑不带息商业汇票。(4)收到股东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税的协议价为90000元,增值税额为11700元。(5)购入免税农产品一批,作为原材料入库,收购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增值税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6)分配应支付的职工工资320000元,其中,行政人员工资
公司是卖消防器材的,但是原来会计没有做库存商品的科目,也没有存货,他做的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材料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 期末存货什么也没有 这么做账可以吗
老师,公司代缴个税上月未计提,这个月需要怎么操作呢
老师你好,个税系统申报工资是280万,其中管理人员工资为30万,申报税务年报是不是可以在管理费用写30万,其他250元就是主营业务成本费用对吗?
你好,老师,请问兼职人员可以用企业支付宝发放工资吗,然后次月我也给他们个税申报,但是有一点想不通,因为是在我们这兼职的,他们也在其他地方兼职,那我怎么知道他们实力收入来申报个税呢
老师,您好!2024.7.1之前成立的公司如果现在调整出资期限是只能往后延5年即到2030年4月25日,还是现在调整也可以延到2032年6月30日呀?
小规模开具光伏板无人机清洁需要交增值税吗
老师你好,现在个体户从核定征收到查帐征收,要建帐,因为我们是宾馆,发票金额很小,一个月差不多要开100张左右发票,做帐,这些发票要全部都打印出来吗,如果这样,太多了,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工程施工成本下二级科目有哪些
买汽车的服务费入什么科目
老师,我们与房东签订合同约定房租开具增值税专票,并且在收到发票付款,现在没付款也没有收到发票怎么做账
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请问讲义提到的“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人行规定计算的利息”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从到期日,什么情况下从提示付款日起算呢??为什么讲义这里只提到汇票,本票和支票没有这个问题吗???
利息的起算时间 从到期日起算: 当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应当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无法付款(如账户余额不足),持票人即可从汇票到期日开始计算利息,并行使追索权。 从提示付款日起算: 在某些情况下,持票人可能没有在汇票到期日立即提示付款,而是在之后的某个时间点才进行提示。如果付款人此时拒绝付款或无法付款,利息的起算点则为持票人实际提示付款的日期。但这种情况通常较为少见,因为持票人通常会尽量在汇票到期日或之前提示付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什么只提到汇票 讲义中只提到汇票,可能是因为汇票作为一种典型的票据类型,在商业交易中广泛使用,并且其法律关系和追索权的规定相对复杂和典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本票和支票不存在类似的问题。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持票人在本票到期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时,同样可以行使追索权,并要求支付利息。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追索权行使和利息计算也遵循类似的原则,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总结 无论是汇票、本票还是支票,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都有权要求支付因票据延迟兑付而产生的利息。这个利息的计算通常从票据到期日或持票人实际提示付款的日期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的规定进行。不过,具体规定可能因票据类型、交易习惯以及国家和地区而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发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直接)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问题:发出追索通知这部分,具体是怎么个追索流程呢?? 假设A开票B承兑,给了C,然后连续背书C-D。那么D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后,可以找ABC对吗?如果找他的直接前手C是什么流程呢?这里的追索通知又是具体怎么应用的?
追索流程概述 持票人行动: 持票人D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通知后,首先应当在3日内将其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C。 D也可以同时选择向所有汇票债务人(包括出票人A、承兑人B、及前手C)发出书面追索通知,但法律上只要求必须通知直接前手。 前手行动: 收到通知的C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其收到的通知内容书面通知其再前手(如果有的话,在这个案例中C是最终背书人,所以没有再前手)。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C已经是最终背书人之前的一个环节,C通常会直接联系出票人A和承兑人B了解情况。 行使追索权: 如果D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了追索通知,并且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事实成立,D可以向A、B、C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行使追索权,要求他们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如果D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虽然这不影响其追索权的行使,但可能会因延期通知而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此时D需要对这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找直接前手C的流程 书面通知: D应当准备一份书面通知,明确说明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事实、时间、原因等,并将该通知送达给C。 通知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可确认送达的方式发送,并保留好送达的证据。 等待回应: C收到通知后,可能会与D协商解决方案,或者要求D提供更多的证据或信息。 如果C认可票据被拒绝的事实并同意支付,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C拒绝支付或无法联系到C,D可以进一步向其他债务人追索。 继续追索: 如果C未能及时支付或拒绝支付,D可以向A(出票人)和B(承兑人)发出追索通知,并继续按照追索流程进行。 追索通知的具体应用 追索通知是票据追索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律依据,也是保护持票人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及时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可以确保自己的追索权不受时间限制的影响,并有权要求前手或出票人承担因票据被拒绝而产生的损失。同时,追索通知也有助于明确各方责任,促进票据纠纷的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