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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们小规模纳税人,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给别人,承租方属于江西省武汉分公司,但是房租是江西总公司转给我们,这样有问题吗? 另外:现在武汉分公司给园区物业交电费,他们要求物业开总公司的发票;但是物业看了租赁合同后,说合同不是江西总公司签的而是武汉分公司,所以不予开江西总公司发票这样合理吗?意思好像要求我们重新签合同! 我的疑问是:1、不是哪个公司转账就开哪个公司的发票吗?非要看租赁合同吗? 2、分公司缴费,开总公司的发票可不可以啊?

2024-06-21 11:0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6-21 11:08

你好,1.合同,转账,和发票通常要保持一致 2.可以,有些分公司没独立核算的,只能由总公司开票。这种情况做个情况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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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026 追问 2024-06-21 11:11

那我们租赁合同是分公司签的,转账是总公司转的,那需要他写个情况说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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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026 追问 2024-06-21 11:12

物业的要看租赁合同,合同是分公司签的,同样让总公司给个情况说明就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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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6-21 11:16

您好,可以的呢,做个情况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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