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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建筑劳务公司是清包工形式承接的工程,现在把部分工程款分包出去后,出现了两种做账方式1、分包公司提供人员名单,建筑公司(总包方)以全员全额人员工资形式申报个税,然后直接计入工程施工,贷方应付分包方,个税申报时再由应付分包方转入应付职工薪酬里。2、直接结算分包款,让分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发票,这样直接计入工程施工,不用再申报个税。请问这两种方式哪种好?我个人感觉第一种是不对的,因为甲方是直接打款给分包公司,甲方应付款虽然包含了我方分包出去的工程款,但是这一块劳务结算甲方和乙方直接收付,我方只是在账上过一道并且是给甲提交乙方的劳务人员名单等。所以我方申报个税工资有虚增成本的嫌疑。不知我的理解对否,请老师解答。

2024-06-13 22:0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6-13 22:06

您好,第二种方式好,第一种有虚增成本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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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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