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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建筑劳务公司是清包工形式承接的工程,现在把部分工程款分包出去后,出现了两种做账方式1、分包公司提供人员名单,建筑公司(总包方)以全员全额人员工资形式申报个税,然后直接计入工程施工,贷方应付分包方,个税申报时再由应付分包方转入应付职工薪酬里。2、直接结算分包款,让分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发票,这样直接计入工程施工,不用再申报个税。请问这两种方式哪种好?我个人感觉第一种是不对的,因为甲方是直接打款给分包公司,甲方应付款虽然包含了我方分包出去的工程款,但是这一块劳务结算甲方和乙方直接收付,我方只是在账上过一道并且是给甲提交乙方的劳务人员名单等。所以我方申报个税工资有虚增成本的嫌疑。不知我的理解对否,请老师解答。

2024-06-13 22:0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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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22:06

您好,第二种方式好,第一种有虚增成本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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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第二种方式好,第一种有虚增成本的意思。
2024-06-13
进项票可以是材料费和人工费。老板的车你们得有租赁发票才行,如果没有租赁,与车相关的做不了 可以的,可以这么做的。
2024-11-13
同学你好 对的 这样就可以的 这个工资是你们的成本
2022-03-24
你好;   1.      可以的 ; 可以yoga工资表支付来作为代付依据的;  是  总包代发你们的 下面人员的工资嘛   
2022-10-28
1.虚增收入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收到了B公司100万的工程款,其中30万是劳务收入。但是,由于A公司将这部分劳务外包给了C公司,并且B公司直接支付给了C公司,因此在会计处理上需要特别小心以避免虚增收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A公司在收到B公司的100万工程款时,全额确认收入,但同时在账务处理上需要体现出这30万劳务收入的实际去向,即支付给C公司的劳务费用。 2.与C公司结算和利润的问题:确实,如果A公司只是将劳务简单外包给C公司,并且没有在这过程中增加任何价值(比如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等),那么A公司可能在这部分劳务上无法体现利润。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应该与C公司签订明确的外包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好双方的权责利,包括劳务费用、服务标准、付款方式等。同时,A公司也应该在这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劳务的质量和时间符合合同要求。 3.做账时C公司的劳务费处理:将C公司的劳务费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可能不是最准确的做法。这取决于A公司与C公司的具体合同内容和A公司的会计政策。如果A公司只是将劳务外包给C公司,并且不承担任何与劳务直接相关的成本(比如工资、社保等),那么将C公司的劳务费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可能不太合适。相反,这可能应该被视为一种费用支出,比如“劳务外包费用”或“专业服务费用”等。 4.税务和合规性问题:在这种模式下,A公司需要确保与B公司和C公司的交易都是合法合规的,并且符合相关的税务和会计准则。例如,A公司可能需要就这部分劳务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确保与C公司的结算和付款都是符合税务规定的。 所以,为了避免虚增收入、确保与C公司的结算合规以及正确进行账务处理,A公司需要仔细审查其会计政策和与B公司、C公司的合同条款,并确保所有交易都是合法合规的。同时,A公司也应该考虑在劳务外包过程中增加更多的价值,以提高其在这部分业务上的利润水平。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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