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稍等我这边查一下整理发给你
美容养生连锁店有哪些税要交有税收优惠吗?账怎么做?用哪些科目,如是小微企业也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吧!谢谢老师!
老师你好, 请问,根据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聘一个残疾人,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以当地月平均工资3000、残疾人本人工资6000计算,企业具体享受哪些优惠,以及金额是多少?请老师帮计算解答一下,谢谢!!
老师您好,建筑行业每月申报个税人员较多,无法区分月初和月末,如何计算全年职工平均人数? 2.单位招聘残疾人除了需要签订用人合同,还需要做哪些备案?残疾人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工资百分之百加计递减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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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新公司就一个人出资,但弄新公司开业登记信息,跳出图片这个提示,怎么解决呀?
老师 员工交社保的流程有吗?
经营所得,先报b没报a。作废不了咋办。一直说失败
劳务派遣单位一般纳税人税率是多少
受丙企业委托加工20吨粮食白酒,双方约定由丙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04万元。甲酒厂同类产品售价为2.75万元/吨。 老师,这个要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有同类售价的是怎么计算呀?
两个年度的销售额、广告费、毛利额需要用折线图表做出来 ,我想咨询一下, 这两个年度各三条折线图 可以在一个折线图表做出来吗?1-12月的
老师,企业的在建工程科目,应该是厂房维修的项目,如何做账务调整?
老师,小规模纳税人小于30万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要交吗
我们公司需要开一张3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供应商。需要先支付100万的保证金给银行,那支付保证金给银行这一笔分录应该怎么做账?
老师,请问一下就是员工付款申请书的金额写错了,然后我按那个金额报销了,结果发现多转了¥30,现在他退回来了,但是单子是错的,我单子能改吗?我现在要怎么做呢?1月份的
老师好!帮忙查到没有?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四)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2.《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沪财发〔2020〕17号) (七)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八)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优惠内容】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9600元为限额;不足9600元的,据实减征。 【享受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