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资料:某空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购销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主材一批,取得的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200万元。
(2)向某公司销售1.5匹空调1000台,出厂单价0.339万元(含税价)。
(3)外购辅料零配件一批,取得的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100万元。(4)向外地经销商销售2匹空调500台,出厂单价0.35万元(不含税价)。
(5)支付某物流公司运费10万元(不含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装卸费0.8万元(含税),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
(6)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处购进零件支付含税价款0.6万元,取得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7)由于库存保管不善,上月购进的账面价值6万元的原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进项税额已抵扣。
(8)11月月初有留抵税额12.5万元。
上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勾选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计算销售1.5匹空调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2匹空调的销项税额;
(3)计算当月购进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被盗原材料不得抵扣的进项
1)计算销售1.5匹空调的销项税额 1000*0.339/(1+13%)*13%=39
(2)计算销售2匹空调的销项税额 500*0.35*13%=22.75
3)计算当月购进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00*13%+100*13%+10*13%=40.3
4)计算被盗原材料不得抵扣的进项 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