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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损失,税法上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2023-11-21 17:5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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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17:59

你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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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11-21
同学你好 一、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涉及 所得税处理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权益法下,企业对外投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若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 外收入) ,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取得投资时的实际货币支出,或者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 费确定。 2.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涉及所得税调整。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合营企业) 或重大影响(即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适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 成本为取得投资时的实际货币支出或者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与计税基础规定一致,因此,若 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时,无需确认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无需企业所得纳税调整;若长期股 权投资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量,由于初始投资成本调整形成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认,在进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减。 3.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涉及所得税会计核算。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时,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入 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无暂时性差异;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量,长期股权投 资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形成暂时性差异。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 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 1 )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 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此,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 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 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 响。
2021-07-20
长期股权投资失败,减值准备,计入投资收益,可以税前扣除。
2023-02-11
同学,不用损失报告。被投资单位的注销证明,可以税前扣除。  在你的利润里面减去,不是投资收益减去。 在合并报表里,需要按权益法调整,权益法不提减值,利润分配需要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  贷:投资收益80
2022-09-24
同学你好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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