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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一个关于工资社保的账务处理。 新开业公司,前几个月工资0申报,10月25日公司社保新增1名员工,11月电子税务局申报社保。公司规定每月中旬通过网银发放工资。 我的问题是:(1)10月份新增的员工工资在11月发放,可是社保已扣,10月份社保和个税都要申报,但是10月工资没有发,工资明细表要11月中旬发放时才会有,那么10月分录怎么做?11月怎么做分录? (2)新员工入职,社保只要在25日前添加,都可以算在当月,可公司发工资是在月中,那月中到25日之间入职的员工,社保已扣,工资明细没有记录,怎么处理?
老师,个税申报工人工资,我之前几个月都忘记给一位员工申报了,这个月我可不可以把之前几个月的一起申报了,比如员工工资4000元,我给他报三个月的12000,一起填到6月份,然后他入职时间是2021.1月,之前几个月只给他交社保,没有工资,然后4月开始给他计算工资,我看了申报表是加计扣除也是30000元,所以计算税款的时候也是不用交税的,我这么申报可以吗?
我们工资发放是次月发放上月,9月份新入职员工,他以前的工资发放模式和我们一样,那现在我报9月份个税,他在我单位的收入按零报(因为9月份工资10月份发放11月报税),9月份的个税他也还在原单位申报,那9月份每月累计扣除收入5000岂不是两个单位都算了?那这个在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自动合并吗?对纳税申报有什么影响?
关于个税申报,我有个疑问,就是我们在系统中每月申报个税的时候,不是要填写收入,社保,公积金这些数据的嘛。就比如说我企业有员工他是9月份才买的公积金,之前都没有买,按道理来说,我申报所属期9月份的工资的时候就应该为他填写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的数据,对不对?是不是这个思路?如果是员工之前一直买着公积金,突然9月份他就不买了,那么我也应该相应的为他删除信息,就是要做到同步,是不是?是不是这样子理解的?
老师 就是我们公司是本月发上月工资 员工的工资都是按照扣除 5000 后剩余的乘以 3%来计算 但现在个税上好像收入超过 36000 都会按照 10%来计算 这样的话每个月都要翻前面几个月的工资再来计算个税吗?因为每个月工资不是固定的都不一样 有没有什么简单一点的方法来算这个个税
老师好!请教老师,2021年的银行的贷款收入,三年后套用桂惠贷政策获得财政贴息,为什么银行还要再向企业开具贷款服务发票?因为企业第一笔贷款利息都没有变动。这样,企业的这张费用发票对应哪一笔利息支出?
老师问一下,小规模季报时,报增值税申报表里销售收入按照开发票1%计算写还是按照3%写
2500斤除百分之二十的损耗是多少
我们公司是供货方,购买方以信用证贷款从银行直接支付给我们大部分货款后,银行给我们来了一张利息发票,贷款方不是我们,这合理吗
资料一:2×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5000万元购人一栋写字楼供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该写字楼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资料二: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并办妥相关手续,租赁期为3年,年租金为800万元。甲公司对出租的写字楼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写字楼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与固定资产相同。资料三: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当年租金,存人银行。经减值测试,该写字楼可收回13200资料四:由于甲公司所在城市存在活跃的房地产市场,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2×23年1月1日甲公司决定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从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13280万元。资料五:2×23年6月30日,该写宇楼的公允价值为13340万元。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要求(6)编制2×23年6月30日甲公司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分录。
资料一:2×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5000万元购人一栋写字楼供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该写字楼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资料二: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并办妥相关手续,租赁期为3年,年租金为800万元。甲公司对出租的写字楼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写字楼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与固定资产相同。资料三: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当年租金,存人银行。经减值测试,该写字楼的可回收金额13200资料四:由于甲公司所在城市存在活跃的房地产市场,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2×23年1月1日甲公司决定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从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13280万元。资料五:2×23年6月30日,该写宇楼的公允价值为13340万元。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要求4)计算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为该投房地产计提的减值损失金额,并编制甲公司确认租金、计提折旧和计提减值的会计分录。(S)编制23年1月1日甲公司变更投房计量模式的分录
资料一:2×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5000万元购人一栋写字楼供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该写字楼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资料二: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并办妥相关手续,租赁期为3年,年租金为800万元。甲公司对出租的写字楼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写字楼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与固定资产相同。资料三: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当年租金,存人银行。经减值测试,该写字楼的可回收金额13200资料四:由于甲公司所在城市存在活跃的房地产市场,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2×23年1月1日甲公司决定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从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13280万元。资料五:2×23年6月30日,该写宇楼的公允价值为13340万元。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2)计算甲公司2×21年度对该写字楼应计提的折旧金频,并编制相关会计3)编制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出租该写字楼的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21年度对该写字楼应计提的折旧金频,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3)编制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出租该写字楼的相关会计分录。(4)计算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为该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损失金额,并编制甲公司确认租金、计提折旧和计提减值的会计分录。(S)编制2×23年1月1日甲公司变更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会计分录。(6)编制2×23年6月30日甲公司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分录。
2.2×20年至2×23年甲公司发生与房地产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资料一:2×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5000万元购人一栋写字楼供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该写字楼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资料二: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并办妥相关手续,租赁期为3年,年租金为800万元。甲公司对出租的写字楼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写字楼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与固定资产相同。资料三: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当年租金,存人银行。经减值测试,该写字楼的可收回资料金额13200四:由于甲公司所在城市存在活跃的房地产市场,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2×23年1月1日甲公司决定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从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13280万元。资料五:2×23年6月30日,该写宇楼的公允价值为13340万元。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1)编制甲公司2×20年12月31日购入写字楼的会计分录。
15000返0.8的流水等于多少
啊 什么工具栏 在哪里
可以帮忙直接算吗
实际出勤多少天,应出勤多少天
实际出勤 19天 应出勤 26天
那就一万五除以26然后乘以19算出来是工资
但是15000是他税后工资而且 他每月税前工资都不一样 能用税后15000算吗
退休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员工在10月份的工资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员工10月份的工资,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确定该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该员工是10月9日入职的,因此10月9日之前几天的工资应该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假设该员工在10月份出勤了30天,那么他的实际工资收入应该为15000元。 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该员工应该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该员工是退休返聘人员,没有其他扣除项目,因此应该直接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假设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那么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0 * 20% = 3000元。 确定税后工资:该员工的税后工资应该是实际工资收入减去个人所得税,即15000 - 3000 = 12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员工是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社保等扣除项目,因此应该直接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而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
不是有累计扣除费用每月5000吗
这个算税的时候再计算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