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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2022年6月份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2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标价总额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实际成本为340万元。为了促销,甲公司给予乙公司2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已发出商品,乙公司尚未支付银行存款。(2)10日,因部分A商品的规格与合同不符,乙公司退回A商品200件。当日,甲公司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3)25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来西。来函提出,2022年5月10日从甲公司所购的B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该商品售价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货款已结清。经甲公司认定,同意给予折让并以银行存款退还折让款,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甲公司会计分录。

2023-10-2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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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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