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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社员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虽然免征个税,但是申报时在个税申报系统里哪个栏目下申报?谢谢

2023-09-02 12:2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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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12:36

同学,你好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分析说明: 对于该部分“分配所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用的术语是“盈余返还”,而且是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也就是,农民社员取得该部分所得的前提,必须要与合作社发生交易,比如农民自产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销售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出去。因此,农民社员取得的该部分所得,其实应该是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所得收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农民社员因“四业”与合作社发生交易而产生的盈余返还,是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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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分析说明: 对于该部分“分配所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用的术语是“盈余返还”,而且是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也就是,农民社员取得该部分所得的前提,必须要与合作社发生交易,比如农民自产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销售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出去。因此,农民社员取得的该部分所得,其实应该是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所得收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农民社员因“四业”与合作社发生交易而产生的盈余返还,是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2023-09-02
你好,学员,最好是申报,但是实务中也有很多没申报
2023-09-02
同学你好,免征个税需要进行申报的。
2023-09-02
你好,学员,最好是申报,但是实务中也有很多没申报
2023-09-02
同学你好,定额征收的改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数据基本没有,直接选择一键零申报,你这个是要去申报系统去申报,变成一般纳税人后,会有个增值税申报系统的。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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