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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初,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木材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0万元,另外支付运输费用4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木材验收入库后,甲厂又将其全部运往乙地板加工厂加工成未漆饰地板(乙厂没有同类价),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3月20日,甲厂收回素板时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同月,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素板全部用于连续生产漆饰实木地板,并全部销售出去,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实木地板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3月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及3月甲厂销售漆饰实木地板应缴纳的消费税。

2023-05-1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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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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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10:37

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材料本钱=20×〔1-13%〕%2B2×〔1-7%〕=19.26〔万元〕 组价:〔19.26%2B3〕/〔1-10%〕=24.73〔万元〕 ×10%=2.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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