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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木制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x年1月提供的增值税计税资料如下,计算应纳增值税。(原木增值税率为9%)(1)销售刨光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20000元,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32444元;销售原木,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52000元,馈赠刨光材给关系单位,其成本为30000元,同类的产品不含税售价为40000元。(2)本月购进板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80000元;购进原木取得林区免税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72000元;购进原木支付运费10000元(不含税价),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上期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5100元。(4)该企业原材料成本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付,原材料均已验收入库。求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2023-05-0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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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15:21

借银行存款734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50000 应交税费销项税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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