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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上市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19年及以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2019年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0%。甲公司预计会持续盈利,各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2019年利润总额为400万元,该公司当年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包括以下事项:(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2)因违反税收政策支付罚款20万元;(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0万元;(4)本期提取存货跌价准备105万元;(5)本期计提预计产品质量保证费用25万元;(6)2018年末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票(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该项投资系2018年取得,取得成本为2000万元;2019年末,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100万元;(7)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为1800万元,2019年年末其公允价值跌至1600万元;(8)应付职工薪酬的科目余额为100万元(本期计提),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为80万元。假定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无其他差异。上述事项

2023-04-01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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