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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公司是国有企业,于2016年4月18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引进设备期限为一年,准备开发并加工位于H乡镇的大理石。银企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登记。2016年8月20日,A公司在设备引进后,在从镇租用集体土地及地上两座厂房,租期为10年。2016年10月18日,因为流动资金短缺,A公司又以租用的两座厂房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80万元,期限6个月。A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物的公证。全部贷款到期后,由于A公司开发加工的理石质量不佳,销路不畅,公司已濒临破产,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于是银行向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请回答下列问题:(1)两笔货款的抵押物是否合格?抵拥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银行是否会眼得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为什么?(3)银行两笔的贷欲是否能收回?有三问,拜托老师了,不要乱答,答完给好评

2022-12-30 19:2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12-30 20:32

您好,同学请稍后,老师正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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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12-30 20:38

(1)第一笔贷款的抵押物合规,抵押合同也是生效,因为银企双方已签订了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表示双方已认可了;第二笔贷款的抵押物不合理,但抵押物合同是生效,因为合同不会因为抵押物的不合规而失效,只要是双方在真实意图下签订了,就自然而然成立。 (2)第一笔抵押物可以优先求偿,因为抵押权已设立是可以优先求偿;第二笔抵押物不可以,因为第二笔抵押物是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抵押权没有设立 (3)第一笔贷款可以通过拍卖,变卖土地使用权来偿还贷款,第二笔可能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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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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