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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甲卷烟厂、乙加工厂、丙烟草批发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0月甲卷烟厂发生下列业务:(1)员工因公境内出差,取得注明旅客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4.8万元,燃油附加费0.65万元、民航发展基金0.54万元(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间库房,合同约定本月一次性支付全部含税租金50万元,出租方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用于加工烟丝,支付收购价款6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6万元,开具烟叶收购发票。(4)将收购的全部烟叶运往位于市区的乙烟丝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44万元。乙厂加工烟丝2600斤,乙烟丝厂同类烟丝产品不含税售价500元/斤,已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5)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A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500万元;销售B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300万元。(6)将10标准箱A牌卷烟用于业务招待,20标准箱B牌卷烟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7)用30标准箱B牌卷烟换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2022-12-24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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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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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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