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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发生如下委托加工业务:当月从林场收购木材30吨,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42万元;另支付运杂费3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木材验收后又运往红安地板厂委托其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当月收回全部委托加工的实木地板,取得红安地板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04万元。红安地板厂按税法规定扣缴了消费税税额。大山木地板厂委托收回的实木地板全部领用继续加工上漆,当月生产实木地板2000箱,对外销售实木地板15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0万元;用于本厂会议室装修用实木地板100箱。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大山木地板厂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消费税计算和账务处理:(1)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450×5%=22.5(万元)(2)当月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实木地板已纳消费税额=(42+3)=(1-5%)×5%=2.3684(万元)(3)当月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22.5-2.3684=20.1316(万元)问地板厂的上述计算是否正确,为什么?

2022-12-0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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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20:05

不对 委托环节消费税(42+3+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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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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