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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6%,2019年发生相关的业务如下:(1)3月2日,将一批商品出售给A公司,该批商品的标价为200万元,成本为150万元,甲公司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甲公司按折扣后的金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A公司于3月18日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支付给甲公司。(2)5月9日,甲公司将一批商品交于B公司进行代销,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与B公司委托结算价款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按结算价款的5%向B公司支付代销手续费。(3)8月1日,甲公司将自行研发的一项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出租给C公司2年且不提供后续服务,根据合同约定C公司一次性支付非专利技术使用费24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甲公司当日收到租赁费和增值税。(4)10月22日,甲公司上年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商品被退回,甲公司在2018年已经确认收入,商品已验收入库,根据合同约定退货符合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6万元。已知该批货物的成本为6

2022-11-2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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