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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瑞士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价值50万美元,采用D/P30天付款结算方式,出口商在发货后取得所有的货运单据,随即持全套单据以及代收行的资料前往当地的托收银行C办理托收,C将单据寄交进口地的代收行D,代收行D将单据提示给进口商B要求承兑。三天后,A要求托收行C向其融资,其抵押品为提单等代表货物控制权的凭证。出口地银行认为有代表货物控制权的提单在手上,就同意将款项融资给出口商A。但是30天后,托收行发现代收行D早已将单据放给进口商B,而此时出口商已经不知所踪。于是托收行要求进口地的代收行承担擅自放单的责任,但是代收行指出根据本地惯例,一向将D/P远期视为D/A。最终托收行C遭受了巨大损失。请问:D/P远期业务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2022-11-24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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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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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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