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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年5月,北京光明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1日,向当地某商场销售微波炉200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不含增值税)为400元/台,销售额为80000元,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对方于本月7日付款,在结算时给予商场5%的现金折扣。(2)8日,销售300台微波炉给外地某客户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35600元。支付运输费用价税合计6540元,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6000元、增值税额540元,该外地客户款项未付。(3)9日,拨付3台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使用,但未开具发票。(4)10日,没收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56500元,确认收入但未开具发票。(5)11日,购进原材料、零部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80000元,增值税23400元;支付运费价税合计218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00元,增值税180元。上述货款未付,运费已支付,货物已运达企业并入库。(6)12日,购进冰箱配件一批,货款已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90

2022-11-2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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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0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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