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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季某、周某、赵某、葛某与有限责任公司甲共同商定依《合伙企业法》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中周某年龄15周岁,赵某是本具公安局副局长,学历初中。所有人协商一致:周某、赵某、葛某分别以货币出资,季某以劳务出资,甲以实物出资;合伙企业事务由季某全权负责,其他合伙人不得过问合伙企业事务:若合伙企业盈利,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若亏损,则由季某一人承担。请问:(1)季某、周某、赵某、葛某和甲哪些不能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说明理由。(2)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出资是否合法?请说明。(3)关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若有,请列举并说明理由。

2022-11-10 16:0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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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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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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