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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值税为例,甲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摩托车,不含税单价统一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商业企业的增值税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甲商业企业2021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5月5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摩托车20辆。(2)5月8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摩托车60辆,合同约定5月27日收款。(3)5月16日,购进100辆摩托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单价7000元,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符合抵扣规定。(4)5月25日,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摩托车30辆,货款已经收到。(5)5月27日,收到5月8日所售50辆摩托车货款,其余10辆尚未收到货款。(6)5月29日,发出5月25日预收货款的摩托车10辆,其余20辆6月5日发货。要求:(1)确定甲商业企业2021年5月每笔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2)确定甲商业企业2021年5月每笔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确定甲商业企业2021年5月每笔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2022-10-3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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