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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4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4月10日、4月20、4月30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含增值税额),采用总价法,写出甲公司4月5日销售时,假定4月10日、4月20、4月30日收回款项的会计处理。

2022-10-27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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